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被告是个体户的情况下,能把其配偶一起告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491人看过举报


广州被告是个体户的情况下,能把其配偶一起告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的配偶与其一起经营,就可以一起告,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就不能告其配偶。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仅凭被告商铺的承租人是夫妻二人,就判决丈夫共同返还货款。二审法院认为承租人和买卖合同没有关系,没有证据证明丈夫有参与经营,判决妻子一人返还货款。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黄夫是否应就案涉货款及利息承担责任,本院分析认定如下:第一,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姚某主张李妻、黄夫共同返还货款。即使“兆某茶业”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亦可据实认定交易相对方。黄夫以“兆某茶业”未经工商登记为由主张案涉合同关系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第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债务发生于李妻、黄夫离婚之后,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三,审查案涉交易经过,姚某向李妻个人支付货款;姚某提交的“兆某茶业”单据中载明的银行账户为李妻名下账户、联系方式为李妻手机号码,并特别声明“本公司一切交易现货期货打款请认准唯一账户李妻及单据与公章”。从上述案涉交易经过来看,黄夫并未参与买卖合同关系订立及履行,交易履行中产生的单据未载明黄夫信息,李妻也未向姚某提及过黄夫,故并无证据足以显示姚某有理由相信黄夫为其共同的合同相对方。第四,虽“兆某茶业”商铺在案涉交易期间是由华某公司承租,但商铺承租人与案涉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认定,显属不同范畴。综上,一审认定黄夫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责任,本院予以纠正,应由李妻承担向姚某返还货款及支付利息的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888115

  • 昨日访问量

    350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