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买卖合同纠纷中,未签订买卖合同应起诉谁付货款?
张静律师解答:起诉一直以来与自己沟通洽谈的人,如该人认为其不是真正卖家,是受人委托,则由该人举证。如下面这个案件,陈卖家一直与李买家沟通买卖并送货,后收不到货款诉至法院,李买家称其是代中某公司买货物,应起诉中某公司。但法院认为收货单显示收货人是中某公司,只能证明其是收货人,不能证明其是买家,判决李某付货款。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陈卖家于2018年11月4日按李买家指示将相应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后,已由李买家安排人员收取。李买家对涉案交易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辩称其是代表中某公司与陈卖家交易,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买家是否为涉案交易相对方。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看,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陈卖家一直与李买家沟通交易事宜,并根据李买家要求将货物发送到指定的地点交付签收,现李买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交易是其代表中某公司所进行,送货单记载收货单位写着“郁南中某混凝土公司”,该名称与第三人中某公司名称相近,经查该名称无工商登记信息,存在收货单位即为中某公司的可能性,但收货单位即使是中某公司,也仅表明货物由该司签收,不能代表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双方即为陈卖家与中某公司。另,李买家在确认函上签名确认交易过程、付款及欠款情况,内容虽显示代表“郁南中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但同时也含有“罗定市李买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名称无工商登记)”,李买家主张“罗定市李买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属于其个人公司,但该司也未实际参与交易,可见双方签订确认函记载的交易双方时存在随意性。且按李买家所陈述,签具确认函时其已从中某公司离职,其无权代表该司确认交易及欠款情况,在未经该司确认及委托的情况下,李买家在确认函签名不足以认定交易方即为中某公司。且在法院列中某公司为第三人的情况下,未到庭参加诉讼,中某公司未对李买家主张涉案交易属于代表中某公司的职务行为进行确认。综上,本院对李买家辩称交易方为中某公司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