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买卖合同纠纷中,员工在欠条上签名,能把员工一起告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是作为员工身份签名,并不能当然表示其愿意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不能一起告。如果认为该签名人实际上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则需要提供证据,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视为其愿意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公司欠债,刘某在欠条上签字。债主将公司和刘某一起告,最终因没有证据证明刘某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法院判决刘某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至于刘某是否应对汇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刘某虽然在案涉欠条上签名,但案涉欠条内容中明确系“汇某公司欠桦某木业货款”,即该欠条已明确其欠款主体为汇某公司,刘某的签名行为不足以认定其有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且结合桦某经营部与汇某公司的交易细节,均系桦某经营部与刘某进行联系,刘某在微信中亦未向桦某经营部作出其个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桦某经营部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刘某系汇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刘某的自认,汇某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是其表弟,现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刘某栓、股东宋某是其父母,其确认与汇某公司存在密切的关系。但是,刘某非汇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非股东,也无证据证明刘某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汇某公司,仅凭汇某公司在工商内档登记的联系人是刘某以及刘某与汇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存在亲属关系不足以证明其是汇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桦某经营部无证据证明刘某是涉案交易的相对一方、汇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以此为由要求请求刘某承担涉案货款及利息的支付责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