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买卖合同纠纷中,员工在欠条上签名,能把员工一起告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312人看过举报


广州买卖合同纠纷中,员工在欠条上签名,能把员工一起告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是作为员工身份签名,并不能当然表示其愿意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不能一起告。如果认为该签名人实际上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则需要提供证据,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视为其愿意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公司欠债,刘某在欠条上签字。债主将公司和刘某一起告,最终因没有证据证明刘某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法院判决刘某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至于刘某是否应对汇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刘某虽然在案涉欠条上签名,但案涉欠条内容中明确系“汇某公司欠桦某木业货款”,即该欠条已明确其欠款主体为汇某公司,刘某的签名行为不足以认定其有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且结合桦某经营部与汇某公司的交易细节,均系桦某经营部与刘某进行联系,刘某在微信中亦未向桦某经营部作出其个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桦某经营部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刘某系汇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刘某的自认,汇某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是其表弟,现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刘某栓、股东宋某是其父母,其确认与汇某公司存在密切的关系。但是,刘某非汇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非股东,也无证据证明刘某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汇某公司,仅凭汇某公司在工商内档登记的联系人是刘某以及刘某与汇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存在亲属关系不足以证明其是汇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桦某经营部无证据证明刘某是涉案交易的相对一方、汇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以此为由要求请求刘某承担涉案货款及利息的支付责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887402

  • 昨日访问量

    350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