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由法官根据实际案情认定真实买家,需要双方举证。如下面这个案件,高某一直向壹某公司采购货物,后欠货款被起诉。高某辩称自己是代纪某公司采购,该告纪某公司。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2018年就开始采购,纪某公司2019年才成立,即使交易单据中显示买家是纪某公司,真正的买家仍是高某,判决高某付货款。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高某是否应当对壹某公司承担清偿款项的责任,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本案中,双方交易的微信聊天记录早至2018年4月,而纪某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其从预登记到成立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因此,即便壹某公司提供的交易单据中显示交易相对方为“纪某服饰”也并不能认定高某就是以其作为纪某公司的发起人身份从事的公司行为。其次,高某自始至终与壹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接案涉交易之事宜,也以自己的账户进行付款,案涉欠款形成于公司成立之前,并以手写的方式出具《欠条》。即便在公司成立之后,高某亦在《欠条》中再次确认欠款金额,并明确记载“今欠壹某公司杨某货款20万元整,……我的身份证证号是……”,由此可见高某清楚知悉和确认案涉欠付的货款系其个人债务。加之,公司成立之后,亦由高某个人陆续偿还部分款项。因此,本院认定高某为合同相对方,判令高某清偿壹某公司的欠款11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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