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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买家无故不提货,仓储费能索赔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1986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是可以,但要注意合理期限。如果买家已经表明不会提货,则卖家要尽快处理货物,不能一直放着不处理,否则造成损失的扩大或仓储费用的增加,不能要求买家承担。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无故不提货,后面买家明确表明解除合同了,卖家又过了半年才转卖货物。诉讼中卖家要求买家赔偿全部仓储费,法院认定合理期限的仓储费是2个月,超出的仓储费属扩大损失,由卖家自己承担。

判决书节选:

关于物流及仓储费用损失,《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因双方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报关报检、仓储、运杂费等一切费用均由需方直接与物流公司结算,供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因此,卖家公司举证的包干代理费30470.14元、20196月仓储费5592.98元;提单号对应的修洗费194.38元;20197月仓储费9303.99元应由买家公司负担,以上金额合计45561.49元。至于此后产生的仓储费,本院酌定二个月为及时止损的合理期限,此后所产生的仓储等费用则属于扩大的损失,应由卖家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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