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没有合理理由收取他人巨款要返还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此类案件不同案件,不同法官判法可能都不同,改判的几率非常大。别人的判决仅能参考,自己的案件能不能返还还是要带上材料当面咨询律师。如下面这个案件,被告收了原告父亲的款项10万美元,原告父亲去世后,原告起诉被告返还。被告抗辩称是原告父亲使用其银行卡,自己已经取了现金出来归还给原告父亲,但无法提供任何证据。一审法官认为谁主张谁举证,应由原告举证款项性质,由于原告父亲已死亡,无法查清款项真实性质,故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二审法官认为应由被告举证证明款项性质,现被告无法证明款项性质(到底是借款、赠与、购房款、还是不当得利等),遂改判被告返还全部款项。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毛某某名下账户47×××95收取了周某汇付的99980美元,毛某某至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上述付款信息提出异议,其是以实行行为与周某达成合意,合同关系成立。但如前述生效的判决认定,904房的付款时间为2003年。案涉款项的汇付时间为2005年,已迟于案涉904房的付款时间,故案涉款项并非用于购买案涉904房,也无证据证明案涉款项约定用于购买904房,但不能排除该款项系二人约定用于购买其他房屋或约定其他用途。周某已死亡,毛某某应对其接受上述款项的理由及接受后的用途和去向进行合理解释说明并举证证明。根据毛某某抗辩称,该存折账户系应周某要求开具并由周某支配使用。毛某某在某案开庭时已陈述,其与周某仅为普通朋友,不存在雇佣关系,也没有照顾其生活起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的通知》(银发〔1999〕1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本人名下账户出借他人使用为行政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出借账户存折的行为存在巨大的民事和行政法律风险,依据常理常情,双方仅为普通朋友并无雇佣关系或需毛某某承担周某照顾饮食起居等关系,则不应出借账户存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经调查令调取的支取款项的相关凭条亦由毛某某签名,毛某某抗辩所取款项交给周某,但毛某某也无证据予以证明。结合上述证据及毛某某在一审时提交了该账户存折原件,账户存折一直在毛某某的管理和控制之下,毛某某未能举证证明账户存折由周某实际占有控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毛某某未依约将案涉款项用于购房或其他约定用途,则应将上述案涉99980美元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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