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多年前买的拆迁安置房,能起诉开发商办理房产证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1994年就跟卖家(被拆迁人)签订了安置权益买卖合同,约定买家购买卖家的拆迁安置权益。并由买家亲自跟拆迁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后买家收楼入住,但20多年一直未办理房产证,卖家也联系不上了。最终买家起诉拆迁方办理房产证,法院就支持了。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建筑公司、南某公司是否应配合黎买家将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到黎买家名下。
首先,某建筑公司与黎买家、蒙卖家虽然分别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显然与黎买家的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更为详尽,甚至约定了面积差额由承租人黎买家购买而不是由产权人蒙卖家购买,明显不符合拆迁补偿的一般情形,有违常理;且黎买家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公证档案中明确附有黎买家与蒙卖家签订的赠与协议、公证处对某建筑公司代理人的询问,而该些用于公证的资料都是由某建筑公司和黎买家共同提供,公证证明文书也明确记载对业主的补偿,可见某建筑公司在与黎买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或至迟在作出公证时,已明知黎买家获得某建筑公司与蒙卖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项下被拆迁人的权利,并认可黎买家以业主身份获得案涉房屋的安置。此外,某建筑公司亦在1994年底已将案涉房屋安置给黎买家使用至今,一直无其他人就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提出异议。故此,认定某建筑公司与黎买家之间的拆迁补偿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黎买家为本案拆迁补偿法律关系中应获得置换案涉房屋的权利人。
其次,黎买家与蒙卖家之间就案涉房屋无论是买卖关系还是赠与关系,均不影响黎买家获得其作为被拆迁人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如日后蒙卖家与黎买家之间就案涉房屋发生争议,应其双方按照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另案处理。
第三,虽然黎买家提供的拆迁补偿协议与公证的拆迁补偿协议在面积差额具体计算部分的内容不同,但不影响某建筑公司作为拆迁人,应遵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以案涉房屋作为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补偿,双方对面积差在本案中不能协商一致,可另行处理。
第四,关于南某公司作为案涉房屋共有权人,以案涉房屋未经其同意处分无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其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就案涉房屋的权属或处分权问题,是二共有人内部问题,可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足以证明案涉房屋在1994年拆迁补偿时,某建筑公司已明知实际补偿产权对象应是黎买家,并与黎买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黎买家对于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不存在过错,故某建筑公司、南某公司应配合黎买家办理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登记在黎买家名下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