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委托炒外汇的理财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二是周某是否应向游某退还相应的款项,如应退还,应退还的金额是多少。周某是否应向游某退还相应的款项,在本案中,游某通过周某在大某金融集团开立账户买卖外汇。周某掌握交易密码、操作游某的账户并产生亏损,现游某依据《定向理财合同》要求周某承担全部亏损。对此,法院作如下分析:
首先,定向理财合同应被认定无效。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取得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外汇投资交易,否则属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或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周某与游某依据合同所开展的外汇买卖行为违反我国外汇管理的行政法规,《定向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约定,亦违背民法之公平原则,违反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和交易规则,应属无效。同时,因保底条款系委托理财合同核心条款,故保底条款的无效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