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银行理财经理刑事诈骗,刑事民事同时索赔违反一事不在理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违反。即使刑事判决已经判决诈骗犯赔偿,但只要还没有取得赔偿,就可以起诉银行赔偿。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不存在“一事二理”,上下级法院判决相互矛盾的情形。首先,刘某的52万元款项虽是因案外人麦某个人诈骗而导致损失,也无证据证明光某银行东风支行参与了麦某的诈骗活动,但对于刘某的损失而言,责任人并非只限于案外人麦某一人。刘某有权通过刑事途径向案外人麦某追偿,也有权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向其认为有赔偿义务的其他人员或单位追偿,故本案从程序上来说,与刑事案件的受理不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其次,从实体方面看,生效的刑事判决虽然已经确定由案外人麦某向刘某作出赔偿,但无证据显示刘某已经实际获得了赔偿。光某银行东风支行显然偷换了获得赔偿的权利与实际获得赔偿的概念。对于两份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权的实现,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予以抵扣,不致出现重复获赔及生效判决相冲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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