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委托炒股中操盘手违反双方约定造成损失要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双方签订书面承诺,保证在30万以上炒,最终操盘手没有及时止损,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要赔偿。
判决书节选: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周某在《协议书》上手写承诺:“同意,保证30万以上炒,不要在30(万)以下操作”的内容,证实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有协商约定操盘保底价位为30万元。双方的陈述意见也印证委托期间该账户是由周某独立操盘,但在2018年3月9日之后涉案期货账户权益低于30万元且呈下滑趋势的情况下,周某没有及时止损,也没有证据证明有征得曾某同意而继续持盘,最终导致该账户2018年6月25日期末权益仅为70287.63元。因此,本院确认周某在受托操盘期间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周某应向曾某赔偿期货账户的部分亏损229712.37元(30万元-70287.63元),并以该亏损数额为基数从2018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