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存量房买卖合同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未约定清楚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也就是说,约定不清楚的话呢,就需要双方另外达成补充协议,再签个补充协议或者微信上谈妥了都算数,达成了大家就都要遵照履行。那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呢,法官就会根据案情和证据来认定谁是违约方。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是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卖家直接就又把房卖了。最终法院认定卖家违约,但是违约金可以降低。
判决书节选:
关于叶卖家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问题。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叶卖家与黄买家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对买卖合同关系的主要内容即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未作明确约定。从双方后续的履行情况来看,黄买家在合同签订当天向叶某某支付定金5万元,叶某某向黄买家出具《定金收据》,后双方于2020年12月16日前往房管部门办理网签手续,2021年1月18日双方第二次前往房管部门办理网签手续,但未就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签订付款协议。同时,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对话录音内容来看,无法认定双方已协商确定定金数额为20万元,亦无法认定双方就定金20万元及首付款129万元需在办理网签前先行支付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叶卖家于2021年1月22日以黄买家未足额支付定金及应付房款为由向黄买家发出《解除函》要求解除合同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叶卖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黄买家在2021年1月24日提出同意提前支付129万元,并希望在2021年1月27日签订房屋付款协议,叶卖家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同时,叶卖家在发出《解除函》之前,于2021年1月21日将涉案房屋另行委托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并在2021年1月29日与案外人办理网签手续,本院认定叶卖家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本案双方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时未对付款时间、付款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后续亦未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一定程度上对双方后续合同的履行埋下隐患,叶卖家违约的过错程度较小,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5万元(合同约定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