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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家借用他人名义买二手房,发生纠纷告谁?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182人看过举报


广州买家借用他人名义买二手房,发生纠纷告谁?

张静律师解答:告真实的买家。如下面这个案件,真正买家也和卖家签了合同,名义买家也和卖家签了补充协议和网签合同,一审认为名义买家是实际的履行人,应为被告。二审认为真正买家才是合同的履行主体,名义买家只是出名,改判认为应由真正买家承担责任。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与梁卖家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买受人主体的确定问题。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梁卖家与张买家于2018416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张买家作为买方向梁卖家购买涉案房屋,同时约定“乙方(张买家)有权落他人姓名”。201852,双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对《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定金金额和支付期限、首期款支付期限和过户期限等内容作相应变更。张买家事实上也向梁卖家分三笔共支付了300000元定金。此外,梁卖家、张买家及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往来也可反映,在合同履行过程,张买家以买受人身份对涉案房屋交易事宜与梁卖家及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与磋商。综上,与梁卖家就涉案房屋建立买卖关系的买受人主体应是张买家。虽然张某泽曾与张买家作为共同买方与梁卖家于2018428日签订《补充协议》,并以买方名义与梁卖家签订落款日期为2018416的穗存量房合字××号号《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但张某泽该行为是为履行梁卖家与张买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张买家)有权落他人姓名”条款所致,而非因变更买受人主体而为。据此,原审认定与梁卖家最终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实际履行的买受人系张某泽而非张买家,明显与事实不符,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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