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买家为多贷款签订阴阳合同,解除后能要求卖家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为多贷款与卖家签订阴阳合同,故意在阳合同提高房款金额,最终导致贷款无法发放,合同不得不解除。买家主张买家构成违约,要求赔偿违约金、契税、中介费等,法院认为买家串通卖家签订阴阳合同,买家占主要过错,故不支持其赔偿请求。最终判决已经发生的费用各种承担,房屋过户回卖家,过户费用由买家承担。
关于聂买家反诉请求李卖家返还购房款、返还垫资利息、支付过户契税、支付居间服务费、支付按揭费及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⒈关于聂买家主张李卖家返还购房款的问题。本案中,由于李卖家与聂买家一致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同意将涉案房屋恢复至过户前的状态,故聂买家反诉请求李卖家返还购房款120000元,属合理诉求,予以支持。
⒉关于聂买家反诉请求李卖家返还垫资利息、支付过户契税、支付居间服务费、支付按揭费及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上述主张的费均属聂买家合同承担的范围。故聂买家反诉请求李卖家返还上述款项,无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导致本案房屋买卖不成,聂买家存在主要过错,无权主张违约金,故聂买家反诉请求李卖家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