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如果公司没有盖章的话,就不能仅凭交易单据上有公司名就认定是在跟该公司做交易。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起诉买家公司付货款,但卖家一直是跟买家公司的发起股东洽谈的,之前的付款也是该股东个人,欠条也是股东个人。最终法院认定不能仅凭交易单据上印了公司名就认定该公司是买家,判决由写欠条的股东个人付货款。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高某是否应当对卖家公司承担清偿款项的责任,本院分析认定如下:首先,本案中,双方交易的微信聊天记录早至2018年4月,而纪某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其从预登记到成立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因此,即便卖家公司提供的交易单据中显示交易相对方为“纪某服饰”也并不能认定高某就是以其作为纪某公司的发起人身份从事的公司行为。其次,高某自始至终与卖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接案涉交易之事宜,也以自己的账户进行付款,案涉欠款形成于公司成立之前,并以手写的方式出具《欠条》。即便在公司成立之后,高某亦在《欠条》中再次确认欠款金额,并明确记载“今欠卖家公司杨某货款20万元整,……我的身份证证是……”,由此可见高某清楚知悉和确认案涉欠付的货款系其个人债务。加之,公司成立之后,亦由高某个人陆续偿还部分款项。因此,本院认定高某为合同相对方,判令高某清偿卖家公司的欠款11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