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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款项被判决认定为非借款就属于不当得利了吗?

2023-02-06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409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不当得利经常和借款混为一谈,很多人以为既然生效判决已经认定不是借款,那再起诉不当得利就能判决退款了,实际上不一定。即便不是借款,只要对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其他往来款项(如合同款、赠与款项、合伙分红等),法院也不会轻易认定是不当得利。总的说来,法院只有在排除所有可能的款项性质后,最后才能判决是不当得利返还。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为既然已经有判决书认定不是借款,那应该就是不当得利了,判决返还。二审法院认为即便不是借款,也可能是其他款项,在款项性质没查清之前,不能认定是不当得利,改判驳回原告要求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229000元是否属不当得利的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本案中,某藤器店主张涉案的229000元系偿还某号案中争议的黄某所欠肖某的借款,但该案生效民事判决否定了该笔款项的还款性质。一审法院据此即认定“肖某取得该款已失去某藤器店曾予以主张的法律事实基础”,该认定存在明显不当。涉案229000元的性质某藤器店主张为归还借款,肖某则主张其于200873日向黄某转账665000元,涉案229000元款项系某藤器店代黄某向其偿还665000元债务,且在二审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虽然本案中本院不再对该事实作出最终认定,但双方仍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是客观事实。在此种情况下,即使生效判决认定涉案229000元并非上述所称的归还借款,亦不能当然推定出该款项即属不当得利,该款项仍存在基于其他基础法律关系予以支付的可能。故,在本案现有的证据条件下,无法认定涉案229000元属不当得利的性质,一审判决理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肖某无需向某藤器店归还不当得利229000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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