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28条包含了29条,实践中原告可以选择一条适用,但不能两条都选。你选择哪条,法院就按哪条审案,这是个很有意思的情况。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根据第28条起诉执行异议,一审法院却根据第29条判原告输,认为原告不符合唯一住房的条件。二审法院认为原告选择了28条起诉,法院就应按28条审,28条不要求购房人需符合唯一住房的条件,于是按照28条审,改判停止执行涉案房屋。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案件。刘某在本案中选择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登记在花都佳某公司名下的案涉房屋请求排除强制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不动产买受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权利,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消费者购房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权利,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可以选择适用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现刘某主张选择适用上述第二十八条规定,故本院应当就刘某的情况是否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一审法院适用上述第二十九条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