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商品房交楼纠纷中,如何查明通水电气的时间?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276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购房者自己可能比较难查到,一般都是起诉后,法院向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发函,根据供水电气公司的回复或者签订的合同时间来认定。

判决书继续: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17630日前将符合“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关买家使用。关买家主张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2017630日前未将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楼条件的房屋交付给关买家,就此院向供气部门发函调查,根据燃气公司函复的内容来看,涉案小区的燃气管道设施于201789日才正式移交给燃气公司,燃气公司并于同日与开发商签订《管道燃气开户合同》,由此可见,涉案小区的供气条件于201789日才真正具备。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向关买家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的房屋,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887631

  • 昨日访问量

    350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