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算开发商违约,要承担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开发商虽然邮寄了《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但因邮寄的地址电话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购房人没有收到通知书最终导致延期收楼,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逾期交钱违约金40万。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严某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问题。其一,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在2015年9月25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同年9月14日以前具备通邮条件、燃气供气条件及永久用水、永久用电,故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在约定的交付时间2015年11月1日前已经具备了交楼条件。其二,严某与城某公司在案涉合同补充协议约定“3、甲乙双方同意买卖合同第十三条补充及修改为:3.1收楼手续办理:乙方应于如下日期前(以先到的日期为准)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有关文件,亲临甲方或甲方的委托机构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而无论是否收到甲方发出的任何交楼通知书。(1)满足本补充协议第2.1款约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或(2)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交付日期。”上述约定确定严某无论是否收到城某公司的收楼通知书,均应去办理交付手续,并没有对双方约定的“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当向乙方发出收楼通知书”作出变更,故向严某发出收楼通知书仍是城某公司的合同义务,如其迟延履行该义务需按合同承担责任。其三,根据城某公司向严某发出《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商品房交付温馨提示》《交付使用催告通知书》的事实,可知城某公司有依据合同发出通知,但城某公司邮寄的上述通知地址、电话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严某电话、地址不符,因城某公司过错,导致严某未收到上述通知,故可以认定城某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其四,双方对城某公司逾期交楼的违约金标准有明确约定“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自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标准属于合理范围。综上,城某公司因自身过错行为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涉案房屋迟延交付,应承担违约责任。结合严某在2017年5月27日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收楼手续,故城某公司依约应向严某支付2015年11月2日至2017年5月27日止迟延交楼违约金405027元(1413707元×0.05%×57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