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具体办理房产证的条件就可以办理。
金某公司、佳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金某公司负责出资1000万元与佳某公司合作兴建住宅楼;佳某公司负责办理金某公司应得建筑面积的房产权移交的有关手续等;佳某公司以该楼建筑物面积的1000平方米无偿划转归金某公司,其中二层商场临街面东约700平方米,其他楼层300平方米住宅无偿交付给金某公司,产权归金某公司所有等。而佳某公司出具的《购置房屋所有权证明书》亦明确载明《合作协议》涉及的房屋所有权及使用仅属金某公司所有。故佳某公司负有向金某公司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的合同义务。另外,佳某公司提交的(2002)东法执字第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仅通知佳某公司办理涉案房屋的房产办理过户办证手续前通知越秀法院,并未限制佳某公司不得办理过户手续。而根据原某提交的《询问笔录》以及法院向越秀法院经办人员了解的事实,越秀法院并未对涉案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越秀法院仅要求佳某公司在办理过户办证手续前通知该院。据此,佳某公司不予配合办理产权证书的主张,不能成立。因原某提交《收款收据》证明其已向金某公司付清购房款,金某公司亦作出《关于体育西路某苑住宅产权的处理意见》,确认其涉案房屋分配给原某,并表示今后如需办理部队产权转地方产权,按有关政策办理等。据此,原某诉请金某公司为其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具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再者,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函明确暂无涉案房屋的查封、抵押和转移登记的信息。涉案房屋由原某控制使用。法院于涉案房屋的出入口张贴申报权利公告后,亦无相关人员申报权利。因涉案房屋登记在佳某公司名下,佳某公司对金某公司负有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的合同义务,金某公司对原某负有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的合同义务,金某公司明确同意佳某公司为原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原某明确同意承担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的相关税费,且现并无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存在过户障碍,故原某要求金某公司、佳某公司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合法有据。现因原某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去世,孙某、原某请求将涉案房屋过户至两人名下,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