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向任何一个法院申请都可以,先受理的法院不得移送至其他法院。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为康王路某隧道,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与荔湾区之间,跨越两个区。涉案合同为对隧道和基坑进行安全监测,属于建设工程类合同纠纷。故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先立案受理,故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处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