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是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就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因开发商一直无法为业主办理车位产权证,导致业主卖房时无法将车位一起过户,于是起诉解除车位买卖合同,退还购车位费,就获得了法院支持。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粤某房产公司与吕买家于2013年7月27日签订《认购书》后,吕买家已依照该《认购书》的约定,如期向粤某房产公司支付了购车位款35万元及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费用共计600元。粤某房产公司收取了吕买家支付的办证综合费600元,表明涉案车位产权手续应由粤某房产公司负责办理。粤某房产公司承诺在一年内为吕买家办妥车位的房地产证,但粤某房产公司至今未能办理涉案车位的产权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粤某房产公司称未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原因在于吕买家拒绝配合网签,但粤某房产公司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粤某房产公司作为负有办证义务的一方,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吕买家在出售其自有的小区住宅后,涉案车位陷入因无证而无法过户转让的僵局。即便吕买家在出售其自有住宅时,应当预见涉案车位可能陷入无法办证的尴尬境地,但《认购书》第六条的约定并未以购买人不存在过错为前提。在此情形下,本院依照《认购书》第六条的约定判令终止合同,粤某房产公司无息全额退款,吕买家交还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