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受欺诈,否则打不赢官司。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主张被告承诺转让股权后,将公司增资至1500万。但原告没有证据,最终败诉。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韦原告以林被告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书》理由是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据此,韦原告主张林被告与其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时存在欺诈,应当提供确凿充分且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对此予以证明。韦原告主张林被告在签订协议时已承诺将有为公司增资扩股至1500万元,使其与之达成支付15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受让该公司11%股权的合意,但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对此作出约定。上述主张除《股权代持协议书》第二条中约定“甲方(韦原告)委托乙方(林被告)代为持有甲方在有为生物公司中所持有的11%股权,对应实缴出资额为150万元”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林被告解释称因有为公司所经营的电商项目利润率高,韦原告才愿意支付150万元股权转让款受让股份入伙,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前述协议书签订后韦原告已参与公司管理。结合双方的主张和所提交证据,《股权代持协议书》第二条的文字表述不足以证明林被告曾承诺有为公司将增资扩股至1500万元,亦不足以证实林被告在签订上述协议书时存在恶意欺诈。因此,韦原告以林被告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股权代持协议书》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并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