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不需要,在执行异议案件中一并确定产权份额即可。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共有房产被强制执行,妻子提执行异议,债权人认为妻子应当先提起析产诉讼,再提执行异议,法院就不支持,而直接在执行异议案件中确认了产权份额。
判决书节选:
关于本案应否以两人析产确权的结果为前提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故一审对案涉房产进行确权符合法律规定。案涉房屋是张某与邓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夫妻双方均确认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归属未进行特别约定,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上夫妻财产共有制的一般原则,在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归属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涉案房屋虽登记在邓某一人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按各占50%认定财产份额,一审认定并无不当,应予以支持。关于邓某武主张应先析产的问题,本院认为,对案涉财产另行析产诉讼本质上亦是对财产的分割,该析产诉讼与在执行异议中提起确权诉讼并无先后顺序及冲突,仅是当事人选择解决纠纷的诉讼途径不同而已,故对邓某武的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邓某武主张邓某、张某在成立广州文某公司时所作的声明,该声明书载明双方以各自名义独立出资开办该公司,因该声明仅对该公司的债权债务所作的约定,并不能由此认定对案涉房产归属的约定,故邓某武主张案涉房产系邓某一人所有,理据不足,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