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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流押条款无效后,买家构成善意第三人吗?

2022-08-0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403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看情况,如其购房行为有违常理则不构成善意第三人。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买家买房前不看房,且购房自己来源于案外人,还有其他类似案件也是类似操作,最终认定买家不是善意第三人。

判决书节选:

其次,关于郭买家是否属于善意购买人的问题。郭买家在购房前未入户查看房屋情况,且知晓房屋有人居住使用,在此情况下仍径行购入涉案房产有违生活常理。此外,在通常情况下,对于房产的处置属于房屋产权人的一项重大财产权益,本案房屋交易过程中,银某公司虽持有叶卖家签署的公证《委托书》并声称其已获得业主的授权全权办理售房事宜,但另一方面却无法提供房屋钥匙给予买方入户查看,结合涉案房屋一直有人居住使用的客观情况以及《委托书》中记载的抵押物处置内容,均足以使交易相对方对银某公司的授权效力产生合理怀疑。同时,根据9501号案查明情况,郭买家与简某云系在同时期采用相同方式分别购入涉讼抵押房产,购房资金均来源于案外人黄某娟,且至今仍有50000元房款尚未付清。案涉房屋交易各项情况与简某云案的交易情况均完全一致,故法院整体审查后认定郭买家不构成善意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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