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二手房买卖案件中,如果法院支持了强制过户(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的话,逾期履行的违约金一般不会支持太多。如下面这个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逾期履行的违约金是每日总房价的千分之一(本案中一天就是860元)。后一审法院认为违约金过高,将违约金降低到同期贷款利率(年3.7%),相当于每日违约金才88元。后二审法院将违约金调整到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也才每日176元。与合同约定的每日860元相差巨大。这是由于法院认为违约金具主要的功能是补偿性,而不是惩罚性。既然买家已经可以强制过户,随便支持点违约金意思一下就可以了,而不能让买家获利太多。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逾期履行合同义务,需每日按房屋成交价的千分之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标准过分高于童买家因1206房屋逾期过户所造成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调整。逾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违约金标准应当以86万元购房款为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某保险公司在1206房屋的抵押权登记涂销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违约金的计付标准,违约金的计付标准问题。依照本案查明的事实,罗卖家将1205房屋和涉案1206房屋一起出售给童买家,罗卖家明知童买家不具备一并过户两套房屋的购房资格,双方亦未约定限期过户的条件,但童买家已经向罗卖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罗卖家亦将1205房屋过户至童买家名下,并将1206房屋的房产权证原件交由童买家持有。虽因购房资格的限制,童买家暂未能取得1206房屋的产权,但罗卖家对涉案房屋已不再享有任何权利。罗卖家擅自于2018年5月重新申领1206房屋不动产权证并将涉案房屋抵押给某保险公司用于银行贷款,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并导致童买家无法取得涉案房屋产权,客观损害了童买家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基于童买家购房资格因素酌情认定罗卖家应自2019年1月1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理据充分。童买家于2021年4月12日已具备购买涉案1206房屋的购房资格,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卖方逾期交付房屋或者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每逾期一天,按房屋成交价的千分之一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罗卖家向银行贷款利率亦高于一审判决的违约金标准,罗卖家仍可通过违约行为获得不当利益,显然不足以达到违约处罚的效力,亦不足以弥补童买家的实际损失。因此,自2021年4月12日起,童买家上诉请求罗卖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付违约金并暂计至1206房屋抵押权登记涂销之日止,予以准许。双方对违约金提出的其他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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