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属于借款合同关系。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本案虽然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最终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为本案《合作协议》的性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作协议》约定:朱某作为投资者以25万元人民币为一个投资单元;朱某不需要参与销售和运营;按实际投资额及实际打款时间以年回报率30%进行计算投资回报;投资者本次在农业平台的投资在完成一个投资回报循环后,只要其投资单元本金不退出,可以继续无限次进行再次投资,投资回报计算方法不变。由上述约定可知,朱某不参与投资项目的经营,且收取固定收益,投资本金可循环投资,即保障投资本金,以上约定均不符合投资共同经营、风险共担的法律特征,周某也曾向朱某出具借条。故综合本案《合作协议》的约定内容以及履行情况,可知《合作协议》符合上述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到期还本付息的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应认定本案《合作协议》为借款合同,其中年回报率30%应认定为借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