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该小额款项应属于赠与。
判决书节选:
魏男代缴的李女的社保费用。根据魏男所写信件,李女服刑期间双方感情并未恶化,仍抱有以后共同生活的想法,魏男未举证证明其是受李女委托代为缴纳社保费用,或者李女曾承诺偿还,该费用是其为维护双方的感情及身份关系的自愿支出,应视为赠与。一审判决返还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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