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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与公司到底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270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看合作协议的约定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有的属于合作关系,有的属于劳动关系,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总体说来从主播工作时间由谁定、货品由谁选定、主播是否受公司制度管理、主播受让构成等方面来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公司主张与主播之间是合作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提供设备和货品、公司决定直播内容和时间、主播的收入并不是完全靠直播提成、主播受公司管理等,最终认定主播与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西某公司主张其为李某提供设备、平合及直播服务,双方系合作关系,但从法院查明的事实中,李某直播工作时间系由西某公司通知,直播内容亦系由西某公司进行选品决定,李某日常直播时间安排、直播内容等均系由西某公司及其员工安排,李某不得自行决定直播时间及内容,并无自主权? 《主播合作协议》中亦载明西某公司有权制定主播管理规则对李某进行管理和监督,且对李某进行的直播相关事宜拥有最终决定权,李某系受到西某公司的实际支配、指挥和控制,西某公司对李某实施了具体管理约束,双方具备人身依附性?西某公司与李某约定试用期工资及转正工资底薪,李某收入金额系直接来自于西某公司,收入分配系按照西某公司制定的标准进行,并非完全系依据直播收益按比例分配,西某公司亦按月向李某支付劳动报酬,故双方之间有明显的经济从属性特征?西某公司主张李某微信中多次称双方系合作,且对合作协议提出修改意见,但双方并无实质性签订《主播合作协议》,且双方系按照事实劳动关系履行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合意,彼此实际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与上述合作协议并不吻合,故该协议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实质法律关系的有效依据,因此西某公司的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理据不足?李某西某公司之间存在以提供劳动力换取对价报酬的财产属性,以及按要求完成指定工作任务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性,具备劳动关系的根本特征,故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 因此,李某西某公司于2022830日至2023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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