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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股东侵占公司人员和资金对外投资,公司能索赔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463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公司股东侵占公司人员和资金对外投资,公司可以索赔。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如下面这个案件,公司实际控制股东利用公司名义对外投资,给公司造成损失,新的股东实际管理公司后,起诉该几位股东赔偿公司损失,法院就判决该几位股东赔偿公司损失141万。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岸某公司、彭某、杨某是否侵占晶某公司的人员和资金用于对外投资,造成晶某公司损失732万元,晶某公司主张岸某公司、彭某、杨某返还141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某号民事判决认定,晶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从投资前的协议、投资过程中的纠正以及退出投资的补偿三个方面证明了某项目实际是岸某公司借用晶某公司名义投资的,岸某公司才是该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岸某公司、彭某、杨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对外而言晶某公司是某项目的投资主体,尚不足以反驳对内而言岸某公司委托晶某公司投资的事实。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法院对上述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晶某公司与岸某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并投资某路桥项目属于晶某公司的重大经营或投资事项,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而擅自作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岸某公司、彭某、杨某确认晶某公司主张的费用732万元的真实性以及与某路桥项目的部分关联性,岸某公司时任晶某公司控股股东,彭某和杨某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且上述费用的大部分确认表格经杨某的签名确认,但岸某公司、彭某、杨某却不能指明晶某公司提供的证据或主张的费用中哪些部分与某路桥项目无关,明显不符合常理,岸某公司、彭某、杨某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故法院确认晶某公司主张的款项732万元系晶某公司因对外投资某路桥项目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岸某公司在作为晶某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彭某和杨某在担任晶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其决策及签约的便利,利用晶某公司的人员或其他资源用于某路桥项目导致晶某公司产生了相应的费用支出,损害了晶某公司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应当赔偿晶某公司的相应损失。鉴于岸某公司已于20141020日向晶某公司转账591万元,即岸某公司尚欠晶某公司141万元未予返还,晶某公司主张岸某公司、彭某、杨某返还该费用的诉讼请求有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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