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是侵占行为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则适用《民法通则》,诉讼时效是2年。如侵占行为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则适用《民法典》,诉讼时效是3年。如下面这个案件,公司起诉股东在2003年有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并主张公司2019年才知道,所以诉讼时效应从2019年起算,还没过诉讼时效。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司早就知道股东有侵占行为了,已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结合双方诉辩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应从正某公司是否知道及何时知道谢某2私有占有案涉款项来判断。
首先,案涉支票上除有谢某2的签名外,另有公司内部员工印鉴(复核、记账),还有相应的支票存根、现金取款(支付)证明单、银行流水等财务会计记账资料。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正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亦显示,正某公司2003年度进行了审计报告。因此,正某公司理应对案涉资金事项知晓。其次,从某号案一审、二审查明事实来看,陈某欢、谢某2等人均有实际参与正某公司的经营管理,且陈某欢等人有经手财务管理。因此,正某公司有条件且应当及早就知晓谢某2于支取并占有正某公司案涉备用金的事实。正某公司称其于2019年才得以察觉谢某2侵占公司资金的说法,明显不符合常理。如果正某公司的该主张一般性成立,将会使公司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风险陷于巨大不确定性之中。综上,2003年至今已过了十多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谢某2关于诉讼时效已过的辩解,本院予以支持。正某公司主张谢某1与谢某2共同侵占正某公司资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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