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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宾馆酒店能否以疫情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

2022-07-1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618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能,疫情只是短暂地一段时间不能营业,达不到可以解除合同的程度。如下面这个案件,承租人某宾馆主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其有权解除合同,法院就认为不可以,而认定双方签订场地交接书当天为合同解除日期。

判决书节选:

关于出租公司主张的管理费、设施服务费、水电费等费用的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承租宾馆应向出租公司支付其使用案涉物业期间的管理费、设施服务费、水电费等费用。承租宾馆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自2020年4月1日起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故无需支付合同解除之后的所有费用。纵观疫情期间的政府文件,疫情的发生虽属不可抗力,政府亦采取了全国性的防控措施,但广东省新冠××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决定,自2020年2月24日9时起,将我省新冠××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可见在政府倡导有序复工复产的情况下,承租宾馆在2020年3月份并非完全不能营业,疫情对合同在政府倡导复工复产后的履行未构成实质性障碍,承租宾馆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2020年6月24日共同签署场地交接书明确载明承租宾馆于2020年6月24日将案涉物业交还给出租单位,故本院认定承租宾馆应向出租公司支付案涉物业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24日的管理费194222.40元(40463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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