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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因疫情租赁合同已实际上解除了,诉讼请求还需要写解除合同吗?

2022-07-1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829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若租赁合同已实际上解除(包括承租人搬离,出租人收回房屋),则诉讼请求不需要再写解除租赁合同,因为如果诉讼请求包含解除租赁合同的话,现在的法院是按照租赁合同的总金额来算争议金额的,那诉讼费就会非常高。只需要双方有什么争议,要求赔偿什么,返还什么,就直接写赔偿什么,返还什么的诉讼请求就可以了。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租赁合同已实际上解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需要再请求判例解除合同。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案涉纠纷为涉疫情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应当秉持损失共担、利益衡平的原则进行处理。从查明的事实可知,承租公司承租案涉房屋从事转租经营,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对其经营造成了影响。在此情况下,承租公司就减免租金与出租公司进行沟通,并提交书面申请。其后,先后发送《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关于承租26至27楼租赁合同解除的申请函》《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再次通知》,双方未协商一致。承租公司认为案涉合同已经于2020年3月30日解除,并称出租公司在2020年3月底已经口头告知其要撤场,也采取过变更密码锁和加锁的方式使承租公司无法正常工作,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出租公司对此不予确认。其后,出租公司以承租公司拖欠租金为由,于2020年4月24日发出《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并于2020年4月28日收回案涉房屋。现双方对双方的租赁关系已解除没有争议,故可确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已解除。在此情形下,承租公司诉请判令解除已无必要,本院对此不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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