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肉菜市场属于经营性配套设施,如土地出让合同无特别约定,可以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不属于业主共有。
判决书节选:
对于“办证中心中的肉菜市场”即保某城五街、六街1-15号105,根据法院向规自局花都分局调查的情况,肉菜市场,属于经营性配套设施,且所在土地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未作特别约定,可以建设单位名义办理首次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不限制其后续产权处置。保某置业公司亦已经依法取得该宗物业的不动产权证书,将该宗物业登记在其名下,因此保某城业委会要求确认办证中心的肉菜市场归其所有的请求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