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贷款被骗能要求三倍赔偿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委托贷款合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主张三倍赔偿。
判决书节选:
关于争议焦点之二,恒某公司应否向邱某赔偿上述平台管理费的三倍的问题。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个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所谓的金融服务,应限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进行的证券、保险、银行等服务,不应扩大适用。涉案《委托服务合同》严格来说属委托合同,恒某公司向邱某提供的系受托协助办理贷款类服务,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金融服务,亦不属于其他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提供的服务,故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退一步说,即使本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邱某并无证据证明恒某公司系故意告知其虚假情况,存在主观恶意,故法院认定恒某公司不构成欺诈正确。邱某要求恒某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其赔偿平台管理费的三倍,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