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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律师(专办房产案件)

2022-03-1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475人看过举报


广州债务人为规避债务,离婚放弃自己的房产份额有效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债权人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债务人享有房产份额,并可以要求拍卖房产份个售房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妻子负债,为规避债务,离婚时约定两套房产,一套归丈夫,一套归儿子。债权人起诉要求确认丈夫名下的房产妻子享有一半份额,获法院支持。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是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管某对叶女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所确认,且尚未执行完毕,故管某对叶女享有到期债权,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条件。1301房购买于王男与叶女婚姻存续期间,且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该房属于王男与叶女的夫妻共同财产。王男虽提出涉案房款大部分由其负担,但叶女与王男并无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因此,王男的工资收入及存款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出资属于夫妻共同出资,故应推定该房由双方各占二分之一份额。虽王男和叶女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1301房的权属归王男所有、3101房归儿子王XX所有,但离婚协议作为离婚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等事务的一种载体,具有合同属性。涉案债务发生在王男与叶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之前,且尚未清偿,在明知叶女对外负担高额债务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叶女放弃涉案两处房产应属于自己份额,该行为影响了管某等第三人债权的实现,具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主观故意,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上述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

叶女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已对管某造成了损害,为便于债务案件的执行,保护管某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法院对管某主张确认叶女占有1301房二分之一份额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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