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存在借用或转让个体户营业执照的,造成登记者与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是要共同担责的,对登记者来说,风险非常大。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游某某作为登记经营者,在实际经营者与登记经营者不符时没有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应对实际经营者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