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需要,直接在执行案件中要求支付占有使用费即可。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先是以物权保护纠纷案由起诉腾房,未起诉占有使用费,法院判决被告腾房。后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腾房,原告又另案起诉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占有使用费,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不腾房的行为属于迟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腾空并交还涉案房屋义务所引发的纠纷,应当在执行案件中直接处理即可,不需要另案起诉占有使用费,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这样以后此类案件就不用再另案起诉了,直接要求执行房屋使用费,节约司法资源。
判决书节选: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本案系(2011)穗越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徐某迟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腾空并交还涉案房屋义务所引发的纠纷。黄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2012年6月17日起至房屋实际腾空交还之日止的占用费,属于徐某迟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金,应在执行程序中予以处理,一审法院对此予以处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黄某的起诉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