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公寓转让合同无效后,其他公司收取的款项能退吗?

2022-01-1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388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属于房款的一部分,则可以退。如下面这个案件,买房人向一某公司交了45000元定金,且公寓转让合同是与富某公司签订,写明房款不包含定金。一审法院认为该45000元属于中介费,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要买房人另案起诉。二审法官认为,该45000元实际上就是房款,改判一某公司与富某公司退还。

判决书节选:

案件事实表明,一某公司是为富某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当事人。陈某201856日向一某公司交付的45000,收款收据虽名为“定金”,但实际并不具备担保功能,富某公司事实上已依转让合同全额收取陈某所付转让款473509元。陈某与一某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虽然陈某与富某公司之间所签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费为473509,并不包括陈某本案所涉45000,但结合富某公司与一某公司所签《(富某公寓项目)招租咨询服务合同》约定来看,一某公司是依据该服务合同的约定向陈某收取涉案45000元的。由此可见,一某公司收取该45000元的权利来源于富某公司,45000元实为陈某为取得涉案房屋使用权的对价的一部分,富某公司应向陈某返还。一某公司虽然不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且与陈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但其基于与富某公司所签《(富某公寓项目)招租咨询服务合同》向陈某收取45000,系该45000元的实际收款人。至于一某公司与富某公司之间就《(富某公寓项目)招租咨询服务合同》的结算问题,应由一某公司、富某公司另循合法途径解决,这并不构成一某公司本案作为收款主体拒绝向陈某返还45000元的正当理由。鉴此,一某公司本案主张其为富某公司与陈某提供居间服务无需退还,即便要退还也应由富某公司向陈某返还,所持理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富某公司作为涉案转让合同相对方,应与一某公司共同承担向陈某返还45000元及利息的责任,一审判决未将富某公司、一某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对45000元及利息的返还予以处理,与本案事实并不相符,本院对此予以纠正。陈某主张一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因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85800

  • 昨日访问量

    255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