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应提起行政诉讼。如下面这个案件,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一审法院以案件系出租人自行收回土地导致的拆除行为,属于民事案件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法院认为属于行政案件,裁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对涉案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的认定问题。根据在案证据反映,2018年6月4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黄埔区广州开发区2018年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清理整顿工作方案》,要求各街镇、各职能相关部门全面清理整顿“散乱污”企业,2018年底前完成包括大沙街在内的“散乱污”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其中韦某承租的涉案地块被列入《2018年第一批排查的152个“散乱污”企业清单》。2018年7月11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辖区企业发布《致黄埔区“散乱污”企业的告知书》,告知各“散乱污”企业在2018年8月30日前未自行关停的,各街镇将组织进行“两断三清”工作,对违章建筑予以拆除。两第三人(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于2018年6月30日向韦某发出通知,以区委、区政府要求和批准决定对丰乐北路、科丰路及石化北路沿线土地进行收储和推进三旧改造为由,通知解除与韦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韦某于2018年8月31日前交回涉案承租场地。随后,两第三人为落实市、区政府关于清理“散乱污”场所要求,针对韦某承租地块制定《8月24日清理整治新社地块的工作方案》,并书面请求大沙街道办协助落实保安、相关清拆机械、人员等,对清理整治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2018年9月28日,大沙街道办对韦某作出埔沙街复[2018]70号《关于韦海燕申诉问题的回复》,答复认为“街道、社区结合区环保部门致‘散乱污’企业的相关告知,开展拆违行动,并向保安公司申请了50名保安人员负责维持拆违现场秩序,于8月24日组织对你处的两处违法建设实施了拆除。”2019年1月,第三人姬堂六社以与韦某存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第三人姬堂六社虽然与韦某存在土地租赁合同民事纠纷,并自称对韦某承租的涉案地块采取了强制拆除措施,但第三人姬堂六社提起民事诉讼在实施强制拆除措施之后,且梁第三人在对韦某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以及制定的清理整治工作方案中,均称实施强制拆除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配合区政府对“散乱污”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以及推进收储和三旧改造工作,被韦某在对韦某的信访回复中亦确认是按照市区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要求对韦某的两处违法建设实施了拆除。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两第三人自行收回土地导致的拆除行为,属于民事纠纷,并据此驳回韦某的起诉,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予以撤销。裁定本案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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