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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76讲:开庭后还能提交补充证据吗?

2026-01-08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459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由法院决定,即便是开庭后提交的证据,法院也有权采纳,并要求另一方质证。法律规定逾期举证的,如证据是“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当采纳”。但实践中,说白了就是由法官自己决定,法官觉得重要证据就采纳,并发给另一方要求质证。如果法官觉得不重要,也可以不采纳,不发给另一方。实践中,我们律师偶尔在庭审后过了几个月还收到法院发来的对方补充提交的证据,即便我们认为这些证据都不重要,但法院还是要求我们发表质证意见。所以,有时候当事人是没有选择权的。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订版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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