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不服信访处理行为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张静律师解答:行政诉讼法错综复杂,如果单从法条的表面意思来看的话,很难区分哪些行政行为可诉,哪些行为不可诉,其实法院在判断是否受理的一个关键标准就是:该行政行为是否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也可以换个思路说是,当事人的要求是否具有合理性。如果是合理的,法院会帮你找个法条来受理案件。如果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会帮你找个法条来驳回起诉。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本案中,原告虽向规资局南沙分局提交了房屋报建申请书,但无任何证据显示己有符合条件的宅基地,该申请仅是对其因家庭成员增多申请宅基地诉求的情况反映,属于信访行为。规资局南沙分局已对原告的信访事项作出涉案《答复》,属于信访处理行为。原告不服涉案《答复》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采用行政复议决定形式进行答复处理不妥,其答复行为仍属信访处理行为,而非可诉的行政复议行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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