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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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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159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前提是被告已经领取了拆迁补偿
叶某要求杜某赔偿损失500000元。对此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叶某以与杜某签订的《个人土地承包书》为依据要求杜某赔偿损失,应当以杜某获得相应的补偿费为前提。根据本案一审证据显示,广州市花都区花某镇人民政府并非与杜某签订补偿协议,叶某也没有证据证明杜某已经获得了相应补偿,故叶某要求享有补偿款的二分之一或者要求赔偿损失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叶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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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厂房被强拆了应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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