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武林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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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用工警示:未签合同、违法解除终审败诉

发布者:熊武林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118人看过

2019年11月,孙某入职某市实验幼儿园,从事幼儿教学工作,接受幼儿园规章制度约束、服从工作安排,幼儿园按月支付固定工资(2019年2100元/月,2020年后2200元/月)。双方自入职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办理人事部门核准录用手续。2022年疫情期间,孙某仅提供9天劳动,其余4个月未实际提供劳动,双方就该期间待遇支付产生分歧。2024年9月30日,幼儿园单方解除与孙某的用工关系,直至当年12月9日才补充发布辞退公示并送达,孙某遂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主张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疫情期间待遇及违法解除赔偿金,同时要求幼儿园赔偿其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5万余元。

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幼儿园败诉。其一,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驳回幼儿园“未签合同即系劳务关系”的抗辩;其二,判令幼儿园支付孙某疫情期间工资910.34元、生活费4312元;其三,认定幼儿园单方解除未履行法定前置程序,构成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22000元(按2200元/月×5.5个月×2计算);其四,驳回孙某要求赔偿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以上款项合计近2.8万元,全部由幼儿园承担,同时幼儿园需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该案暴露的用工风险,是很多单位易忽视的,需重点规避。一是事实劳动关系认定风险,单位不能以“未签合同、未走人事录用程序”“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等为由否定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接受单位管理、提供劳动系单位核心业务组成部分、单位支付固定报酬,即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二是特殊时期待遇支付风险,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疫情等特殊时期,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需按当地政策支付生活费,不能以“未提供劳动”为由拒绝支付。三是单方解除程序风险,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履行法定前置程序,“先解除、后公示”的操作属于违法解除,需支付2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四是社会保险相关风险,本案中劳动者社保赔偿主张未获支持系证据瑕疵,并非用人单位免责理由,用人单位仍需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否则可能面临补缴、赔偿责任。

学校等事业单位用工需摒弃“特殊性”认知,规范用工手续、严守法定程序,避免因流程疏漏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切实降低劳动争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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