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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拒签劳动合同,单位不及时辞退要赔偿

发布者:熊武林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344人看过举报


李某于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8月11日期间在某传媒公司工作,担任运营总监,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李某离职后,起诉传媒公司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传媒公司称李某三次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不能签订不应归责于公司,并提交了三段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视频。李某称劳动合同上载明的工资金额与其实际工资不符,所以拒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及时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尽快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中李某入职三个多月,传媒公司在双方未对签订劳动合同相关条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仍然继续用工,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故判决传媒公司向李某支付2021年5月30日至2021年8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对于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为防止个别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专门赚取二倍工资情形的发生,用人单位应注意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拒签劳动合同者,单位保留好证据的同时,尽快终止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而言,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不应有签订劳动合同后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约束的错误观念。劳动合同可以将双方协商一致的权利义务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发生劳动争议时可极大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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