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武林律师团队 无故解除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关系违法—熊武林律师团队律师网|华律网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湖南源真律师事务所

明法清源、抱诚守真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无故解除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关系违法

发布者:熊武林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377人看过举报

徐某自2018年7月1日入职某能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徐某于2020年1月5日生育小孩。在哺乳期内,能源公司微信告知徐某解除劳动关系。徐某认为能源公司在其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提起仲裁,要求能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以及拖欠的工资。徐某的全部请求得到了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上述规定是对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等权益的保障,禁止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除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外,还应支付女职工原本在正常劳动关系下依法可获得的哺乳期工资。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未知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9313119387

相关阅读

沙马牛牛犯运输毒品罪一案复核刑事裁定书

  • 全站访问量

    236698

  • 昨日访问量

    35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熊武林律师团队 - IP属地:湖南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