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武林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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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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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解除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关系违法

发布者:熊武林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352人看过

徐某自2018年7月1日入职某能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徐某于2020年1月5日生育小孩。在哺乳期内,能源公司微信告知徐某解除劳动关系。徐某认为能源公司在其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提起仲裁,要求能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以及拖欠的工资。徐某的全部请求得到了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上述规定是对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等权益的保障,禁止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除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外,还应支付女职工原本在正常劳动关系下依法可获得的哺乳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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