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06年8月入职某航空公司,担任客舱某部乘务长。2019年4月执行航班期间,王某被发现在客舱内吸电子烟。2019年7月,某航空公司依据2019年版《客舱服务部空勤人员绩效考核办法》中有关乘务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王某在执行航班期间在客舱内吸电子烟的违纪事实证据确凿,其作为乘务员,理应较普通主体更清楚知悉安全飞行的各项要求。王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性质恶劣,危及公共安全,构成严重违纪行为。航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正当性评价,一直以来都是类案司法审查的重点与难点。个案审查时,应注重考量用人单位的性质、所处行业特点,以及劳动者所任职位、所负职责等因素,综合评价相关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本案用人单位系一家航空公司,为广大乘客提供公共服务;劳动者则为一名乘务员,身处重要岗位。无论从用人单位性质,还是岗位职责来看,对安全生产、严格守纪的要求都非常高。劳动者理应知晓并自觉遵守相关工作规范及安全要求,其涉案行为严重背离了相关职业的基本行为规范,构成严重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