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贺某入职成为某公安分局的文职辅警。在训练中,贺某因地面积水不慎滑倒导致右腿胫骨、膝盖半月板损伤。贺某的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机构评定为劳动能力十级障碍。2023年2月29日,公安分局以贺某身体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为由通知贺某解除合同,同时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贺某认为公安分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后提起诉讼,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23年3月1日后的医疗费等。
法院一审认为,贺某主张公安分局支付2023年3月1日至8月23日的工资及补缴该期间的五险一金。贺某与公安分局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2月29日解除,公安分局无需再向贺某支付2023年3月1日至8月23日期间的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对于贺某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处公安分局向贺某支付赔偿金、2023年1月14日前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协助贺某办理医疗费用报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领取手续;驳回贺某其他诉讼请求。贺某不服,提起上诉。
中院二审认为:公安分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贺某此后的工伤医疗费用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赔,且该工伤医疗费用超过了贺某享有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贺某由此产生的损失公安局分局应予赔偿。
在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情况下获得充分的医疗救治,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导致劳动者后续的医疗费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