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李某入职某公司做销售工作,期间工作勤奋、业绩突出没出过任何问题。2021年9月提出离职申请,公司告知须签订《离职协议书》且要用未收回的客户欠款,冲抵业务提成,迫于无奈李某签字捺印。
结算时,公司以此为由扣留李某基本工资加提成共13万元,后李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公司返还所扣工资。
公司称签订《离职协议书》是公司的一项管理制度,且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公司按照协议,“销售人员如四个月内有收不回的欠款,冲抵其业务提成”的约定,以李某未收回的货款冲抵工资,并无不妥。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与李某签订《离职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该协议加盖公司印章并由李某本人签字、捺印,且李某提供的电话录音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
关于《离职协议书》约定“销售人员如四个月内有收不回的欠款,冲抵其业务提成”之内容,实质上是用人单位把不能及时收回货款或无法收回货款的企业正常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变相免除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应为无效条款。
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公司依法返还李某被扣留的基本工资加提成共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