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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搬砖身亡,意外伤害险不赔?

发布者:熊武林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482人看过举报

某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括郭某某在内的22名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约定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身故保险金为20万元。一日被保险人郭某某在工地现场意外倒地,送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某仓储公司立即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辩称,郭某某系因高血压病三级导致脑出血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损失原因的确定对于决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至关重要,保险人对保险合同项下赔付责任的履行,取决于在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前提下,风险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当一个损失结果存在数个致损原因时,则必须确定引起损失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这就是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虽然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致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的伤害。郭某某是在搬运工具的过程中倒地,经医院检查后发现存在脑出血,故此时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由于脑出血导致郭某某倒地,二是郭某某倒地引发脑出血。如系第一种情况,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如系第二种情况,则倒地才是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保险人因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郭某某死亡的直接的、决定性的原因是什么目前已无法查明,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付郭某某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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