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4日,杨某在被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单载明:意外身故、残疾给付每人保险金额30000元,保险期间共12个月,自2022年11月15日起至2023年11月14日止,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特别约定:本方案仅适用年龄在60周岁以上80周岁(含80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该保险附加的《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载明,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023年6月19日,被保险人杨某因故去世。保险公司认为杨某系因年老突发疾病死亡,不予理赔。
经审理查明,杨某去世前与罗某共同居住。事发当晚,杨某睡着后,罗某也去睡觉了。第二天早上罗某起床后,发现杨某摔下床、在地上躺着。罗某忙上前去搀扶,发现杨某已无呼吸,人已死亡,额头部有瘀青,估计是从床上摔到地上时碰的。社区于2022年11月24日出具证明,证实杨某因不慎摔倒意外去世。派出所于2023年6月19日出具户口注销证明,证实杨某因不慎摔倒意外去世。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杨某因疾病死亡,无相关证据加以证实,不予采纳。遂判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